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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妇女发展(4)
来源: 中国网 2011-03-09 09:03陈燕萍:支持女性退休年龄延长 55岁的她们正当年;王萍:消除就业歧视 招聘中性别信息应隐去。
中国网:
各位代表晚上好,我是中国网的记者。我代表中国网的网友提问王 萍代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是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在劳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保护比较全面,法律也比较全面,但在很多招聘启事中,明确说明只招男 性,且企业并不认为这属于就业歧视,“本岗位不适合女性”成为逃避责任的“法宝”。请问王萍代表,如何对企业加强管理,使企业用工对女性存在着隐性歧视问 题得到改观呢?如女劳动者在遭遇“隐性歧视”时,又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2011-03-08 20:32:08
王萍:
我很愿意回答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男女平等的 国策,国家以法律来保护男女平等就业的机会,但事实上的平等与法律上的平等确实是有差异的,这是因为什么呢?我也思考了一下,这是因为女性在生理上、婚姻 上,包括在生育上、劳动保护上有很多特殊性。被有些单位和企业认为这样是会比男性付出更多的劳动成本。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特别是一种陈旧的落后观念对女 性的歧视的影响,有可能导致一些用人单位限制、排斥、减少录用女性的现象发生。要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我认为除了我们要改良这样的社会习俗和观念之外, 最有力的武器还是法律的武器。我们也建议人大、政府,我们虽然建立了相关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甚完善的方面,我们可以随着不断的形势变 化和矛盾重点继续给予完善。比如可以在法律条文中,应该增加禁止用人单位在任何招聘程序中有任何的性别信息,这应该用法律固化。
2011-03-08 20:32:22
王萍:
第二,我觉得还可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性别最低比例的制 度,也可以适时地推出,来保障女性平等获得求职的机会。我觉得政府也可以干预,比如说在吉安政府,我们会召开各种类型的招聘大会,包括各种向社会推介,举 办人才交易会。政府部门一定要行动,要干预这种公然在招聘信息当中和实际做法中对女性的歧视。第三,我们妇女在这个时候,如果你遭遇隐性的性别歧视或者是 显性的性别歧视,你都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说“不”,如果我们有女性朋友在求职过程中发生这种问题,我建议有四个渠道,第一,你可以向当地政府的负 责人去投诉;第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第三,可以寻求司法的救助。我们对一些生活条件困难的,达到标准的,还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第四,可以向当 地的妇联和工会求助。这些都可以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有效干预。谢谢。
2011-03-08 20:36:38
主持人刘笑萍:
谢谢王萍代表的回答。现在请中国网络电视台代网友提问。
2011-03-08 20:38:31
中国电视台和中国网络电视台:
三位代表妇女节快乐,我代表中国网络电视台广大网友问朱丽萍代 表一个问题,近年来几部电视剧的热播又引起人们对“小三”问题的热议,“小三”频繁出现,低龄化、高学历趋势,请问您怎样看待这个现象?您认为这和当今的 社会风气有何关系?加强小学、中学以及大学阶段的道德素质教育是否会让“小三频出”的现象有所改善?
2011-03-08 20:38:40
朱丽萍:
这个问题提的真有意思,我觉得这是目前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一种 现象,我们有几部电视剧,描绘了“小三”,甚至有观众讲这些“小三”并不可恶,甚至很纯情、很可爱。前段时间有的电视台婚介节目,有的女性学历也相对高, 素养看着也还不错,还公开讲“我宁可坐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愿意过贫穷的生活”。还有一些女性或者大学生,当然也是极个别的讲“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些 现象确实是存在的。但我觉得,因为我在高校工作过多年,这些现象客观存在,但是主流上,当代青年,甚至是当代女青年自强、自立、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是大趋 势,所以我想对待这个事儿,我们要全面、客观地看。
2011-03-08 20:38:56
朱丽萍:
一个是从主流媒体、主流意识形态上还是要弘扬主流道德价值观, 我觉得这是根本的,你不要过多地渲染社会上那些虽然存在但不是主流的东西。还有一个是作为女性,我作为妇联主席,我特别想说这句话,我们一定要自强、自 立、自信、自尊,这样你在社会上才有尊严、有地位,你才能有自己幸福、美好的生活。你不能把自己的命运捆绑在一个没有法律保障的男人身上,这是我的忠告, 因为我想最后的结果,受到伤害的不仅是你个人,可能是你的孩子,甚至是你的家人。真的是这样,你现在觉得当“小三”来得挺快,穿名牌、坐名车、住别墅,但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你和这个男人有了关系,那你整个家族、整个朋友圈、整个社会关系跟这个男人是什么关系?你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如果说再有了孩子,我想 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所以我真的想说,你自己一定要认清这个道理。女人自信自强才最美丽,如果我们把命运捆在别人的身上,这一辈子是最悲哀的,可能不仅你 悲哀,你的孩子悲哀,你的家族悲哀,这是太不值得的事情。我作为妇联主席,我特别要强调女性要弘扬“四自”精神,当然我们在教育的主流渠道大中小学,要增 加正确的价值观念的引导,使我们的年轻人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正确的道德观念。
2011-03-08 20:43:15
主持人刘笑萍:
谢谢朱丽萍代表。下面请法制网网友提出问题。
2011-03-08 20:48:43
法制网:
谢谢主持人,各位代表晚上好,我是法制网的记者,今天又是“三八”妇女节,能和主持人和三位代表一起过节,我们感到非常荣幸。
2011-03-08 20:49:02
法制网:
对于妇女的发展问题,法制网的网友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对妇女权 益的侵害。我们的网友想请问陈燕萍代表,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社会都深恶痛绝。他认为,目前的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偏轻,请问您怎么看,如果您也这么认 为,您有什么建议来改善这个状况呢?那么您作为法官,您觉得当务之急应该解决哪些问题呢?谢谢您。
2011-03-08 20:49:21
陈燕萍:
不知道我们的网友有没有看到,去年的“两会”我就提出依法从严 从重惩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意见,其实在做这个建议之前,在2009年获得“全国十大法制任人物”,在颁奖晚会上我有幸认识到了“宝贝回家”网站的张宝 燕,在那个晚会上,张宝燕带来了很多被拐卖儿童的父母,在现场让我对拐卖儿童这些分子深恶痛绝,这是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因此我在去年的“两会”中就提出 了这个建议。
2011-03-08 20:49:45
陈燕萍:
我想用2009年的数据来表达一下这个形势的严峻,在2009 年全国法院共审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是163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是2413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就有 1475个人。从2009年的这个数据来看,应当说这已经是非常严峻的形势。在去年的“两会”当中,我提这样的一个建议。在今年的“两会”当中,我们又有 代表继续在提这个问题。我想,在我提这个建议的时候,也得到了人大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 部、司法部联合引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意见》,加大了打击的力度,我认为对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突出依法严惩,那就要从立案管辖、证据 收集和定罪量刑等多个方面来形成合力,加大对该类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尤其是要从严处罚群体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遏制该类犯罪的上升势 头,同时在一些措施方面也要加强。
2011-03-08 20:52:58
陈燕萍:
一,可以借鉴国外成功治理实例问题的经验,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比如失踪儿童国家联助中心,也可以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失踪儿童法案、失踪儿童援助法案。
二,对于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地给予打击,因为过低的违法成本和唾手可得的收入无法约束犯罪分子。
三,建立一个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和机构,通过各种机构来扩 大影响,收集并交流信息及加强与全国各地的相关单位的联系,针对找不到孩子的家长和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建立一个DNA的数据库,要优化结构,完善漏洞,使之 成为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数据库,增加对比成功的机会。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在我的建议中作为一个加强点说出来的。
2011-03-08 20:53:25
陈燕萍:
四,增加警力,可在公安系统设立一个主管部门,加强这项工作。
五,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当家长发觉自己的孩子被拐或者丢失 的时候,这个机制迅速启动,动用现在所有的信息播报手段,电视、广播、网络上插播一些广告,包括一些加油站、便利店、火车站等,人们所关注的密集型的场所 重复播报,利用这些迅速有效的方法,向全社会公布失踪儿童,被拐卖儿童的衣帽、体征,这样能够使我们迅速地掌握到犯罪分子的渠道。
2011-03-08 21:00:40
陈燕萍:
上面所讲的,可能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这也是社会群策群力共防 的系统,我们的网友关心这一点,也说明他对这个话题比较关注,也希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关注网友所提出的话题。如果你作为一个志愿者,我想加入到这个行列 中,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家庭、父母或者孩子的关爱,也是对我们整体社会法治氛围维护的一个很好的点。谢谢。
2011-03-08 21:00:54
主持人刘笑萍:
谢谢陈燕萍代表全面、详尽的答复。下面请中国经济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2011-03-08 21:01:03
中国经济网:
三位美丽的代表晚上好,我来自中国经济网,我代表中国经济网的网友向王萍代表提出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已经由来已久,而这一现象短时期内又难以缓解,国家能否适当减轻妇女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呢?
2011-03-08 21:05:27
王萍:
我认为这个问题很专业。我们国家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应该讲 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强制性的、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个特定分配方式。它反映的是一定的社会 制度下特定的分配关系。据我了解,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针对女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又了解到,财政部和税收总局曾经有个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制定明确生育保险法、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这些规定。虽然我们没有,但我觉得这方面地方政府是有自己的主动权,特别是对生育妇 女,特定阶段是有一个口子的。但有一个情况,我注意到世界各国,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欧美国家,乃至于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这些国家都力求量能征税 的精神,按照每个人能够承担的经济负担来征收税收安排标准。更多的是体现了灵活性和人性化,我感到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我相信我们国家的税收 制度也会更加逐步趋于合理和人性化。比如说,在“两会”期间,温总理的报告就明确阐述了我们国家要更加重视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提出了税制进一步改革。有 专家预测,个人征收税收的起征点由2000元到3000元,也有专家提出到5000元。我觉得如果针对女性的减免税收方面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的专家去关 注,我们也有理由去期待。谢谢。
2011-03-08 21:05:50
主持人刘笑萍:
谢谢王萍代表的答复。下面请光明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2011-03-08 21:08:53
光明网:
各位代表,节日好!这个问题提给朱丽萍代表,光明网的网友提到了一个数字,说在离婚诉讼中超过五成的女性在婚姻中受到过权利侵害,比如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婚外情等。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对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们,又有什么建议?
2011-03-08 21:09:01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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