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第三只眼 > 新闻发布会 > 正文

《北京市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6)

来源: 中国网  2011-05-30 16:18

《北京市消防条例》实施以来,促进全市消防工作,大大提升了全市火灾防控水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张先来:

农村自建房的问题,最近公安部专门出台了一个《农村防火规范》, 对防火相关的具体技术方面的标准提出了一些明确的要求,这就是解决农村房屋建设的标准问题。二是监管的问题,这个问题和你第二个问题派出所的问题一并回答 你。按照我们内部的责任分工,监管的问题我首先解释一下,就是农村面积非常非常广,这个监管的问题只是监督和管理,这个监督本身是需要几个方面的配合,北 京这么大,不可能把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房屋全部都能够检查到,所以监督是抽查,公安机关对监管实行的是监督抽查。这是一个概念。

第二个概念,最近我们在执行过程中,现在有一个火灾隐患的情报信息机制,就是有一个举报的机制,现在我们公布了举报电话,这样有些问题可以举报,再来查处。一个是监督抽查,还有一个是群众举报,两者结合起来,这样监管面就比较大。

2011-05-27 17:06:54

张先来:

消防水源管理问题,这次《北京市消防条例》也作出了一个具体的规 定,我就把相关的内容简单介绍一下。也是在火灾预防这一章(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都涉及了相关内容。第十五条是总的说明,对消 防布局、消防站供水、消防站通信这些内容要列入消防规划,在规划当中要有具体的要求,这是一个总的内容。

2011-05-27 17:11:19

张先来:

第十六条就是具体的,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公 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检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证消防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发现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及时维护、保养。这就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第十九条,针对农村的,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最后你说的消防通道的问题,我再说一下这个概念的问题,消防通道 我觉得涉及到有三个概念,应急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这个都是安全疏散方面的东西。这次在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大家对消防车通道的 问题关注比较多,这次也作出了一个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标志试样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 附属的消防车消防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 线。”你的四个问题都回答完了。

2011-05-27 17:12:50

法制日报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一是刚才介绍《北京市消防条例》对于政府 职能部门包括社会单位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我想问一下在这种基础上对于北京市消防局维护首都消防安全主责单位来讲在责任履行过程中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另外,新的《条例》出台更加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这个应该怎么理解?谢谢。

2011-05-27 17:15:01

张先来:

第一个问题,这次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对整个消防工作 的推动肯定是有好处的,这样可以有利于形成合力,因为消防工作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靠某一个单位和某一个部 门很难解决消防的问题,所以大家来形成合力,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于推动首都的消防工作肯定是有一定作用。

还有您刚才说的涉及到经济市场手段的问题,这次消防条例上也作出 了相关的规定。比如说关于保险的问题,还有关于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 险;鼓励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承保后, 应当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指导被保险人加强火灾预防。保险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和火灾事故发生情况调整保险费率。公安、文化、商务、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承保的鼓励、支持办法。这也是通过市场的手 段来调节的。

2011-05-27 17:17:09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看到在给我们的通稿中也介绍了对高层建筑这方面加强了消防安全 管理,我想问的是,很多规定应该是提到倡导性的,比如说设置地区配备缓降器、软梯、逃生工具、防毒面具等等,为什么不能以法规的形式要求高层建筑必须配备 这些设施?而是用倡导性的规定?还有因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也是这一、两年来媒体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北京和上海的高层建筑这几年都发生了火灾,高层建 筑在建筑之前规划的时候,消防部门参与了其中的规划,比如高层建筑的选址,包括建多少层,类似于环评等等,前期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参与其中,有没有这样的 否定的权力?比如北京建300多米的高层,大望路、CBD这块有消息称要建400多米的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对北京市的消防来讲是很大的压力,将来基本上没 有办法解决高层灭火的问题。所以咱们有没有参与前期规划建设的规定?

2011-05-27 17:19:05

骆原:

第一个问题由王爱声处长回答你。

2011-05-27 17:25:00

王爱声:

关于高层建筑,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十分受关注,因为北京市的城 市特点,城市大、人口多,而且高楼林立,高层建筑非常集中,这样带来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就会非常多,而且从历史上发生火灾的情况来看,高层建筑由于制度不健 全、管理不善或者说管理使用人在一些方面不慎重导致的火灾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所以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而在高层 建筑领域发生火灾风险的,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高层的经营性的公共建筑,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北京还存在大量的居民住宅,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 针对你刚才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做了一些倡导性的规定,这些倡导性的规定就是基于管理的特点或者说预防火灾风险,基于这样的需要,我们做了这样的区分。在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这些规定不能说是倡导性的规定,而是法定的、是必须执行的,如果不做到这些规定,是有 法律责任的。第二款,基于北京市高层建筑管理和火灾预防方面的复杂性,只是做了一个倡导性的要求,这个倡导性的要求也是吸收和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 做法,同时这些倡导性的规定也是基于法的可操作性考虑,我们看第二款的内容,倡导高层建筑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工具, 同时倡导高层建筑管理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罩、手电筒等自救工具,如果说把这些规定都变成强制性的规定,很可能我们执行不了,很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所 以我们做出这样的倡导和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高层建筑管理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去做。如果说缺乏条件,我们可以慢慢的去准备或者去改善这种条件。大体上 是这么一个考虑。

2011-05-27 17:25:27

骆原:

任何一个城市,不光是北京,所有的城市在建设过程中都是有其规划 的,北京也有规划。北京在建任何一栋建筑,应该说在目前这个形势下,都是经过国土、规划、建委、消防、安监、环评、交通等等一系列政府部门的评价以后才开 始建设的,自然消防也就在其中了。所以在实施这个消防条例的过程中,对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都做了进一步的强化,它必须要保证完好,始终处于战备状态,发 生问题随时能够处理。

在北京我们有一个统计,就是北京公共的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应该说有95%以上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就被自动消防设施就给扑灭了。不知道这样回答你是否听清楚了。

2011-05-27 17:29:40

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记者:

我想问一个问题,在城乡结合部有一些大的商场发生火灾,很多是没有水源或者消防设施不完整造成火势更大,这种损失由谁去承担?因为消防设施是由当地政府去建设和维护的。

2011-05-27 17:34:34

张先来:

有一些涉及到民事上的问题,着火的事情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首先得 分析一下火灾的原因,到底是因为什么,然后根据这个原因才能确定责任,责任定了以后才能涉及到今后相互之间一些赔偿的责任问题。消防设施有好多种,有公共 设施还有市场本身的一些设施。公共的设施主要是公共消火栓这些东西,市场本身在建设的时候,要求有配套的一些消防设施,比如说如果那个地方是没有市政消防 水源的时候,应该建消防水池,应该有自己的一些水源,这个是在市场开办的时候就应该要落实,作为主体方应该落实这方面的东西。所以在前期应该是有这方面的 要求的,如果真正涉及到赔偿的时候,还得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后才能确定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我就回答这么多。

2011-05-27 17:37:01

新京报记者:

说简单一点,咱们这次修改《条例》以后,最高的处罚限额跟以前相比有没有变化?什么样的消防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相应是多少?其实我们可以发现,这次我们消防条例改了以后,很多消防责任是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政府的主体责任在这里面有一些什么体现?

2011-05-27 17:39:40

王子强:

有关政府责任,在消防法中对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的规定和其他行政 管理法规责任规定的方式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消防安全由社会单位和个人承担主体责任,也就是第一责任人,这是消防安全的工作基础。第二个就是对公安消防机 关承担消防法的执法的责任。再一个,相关的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比如说一些公共场所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的体系归属到相应的行政部门 去管理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政府主要承担的是领导责任,所谓领导责任包括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包括对工作的规划,将部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纳入 政府的财政预算,这些方面都是政府的职责。

对于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我说的“及其部门”包括了专业的执法部门和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职责的该承担行政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05-27 17:41:58

王子强:

您问的处罚额度的问题有没有变化。当然是有变化了,因为是修改条 例。你问限额修改以后有多大的变化,这个问题我想不能简单地回答了,因为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这里面针对多种行为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处罚种类,在罚款的 处罚形式里面根据行为和情节不同也做了区分。总的来说,这些处罚设定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也总结北京市这么多年来立法、执法中的经验形成的。谢谢。

2011-05-27 17:44:56

中国妇女报:

我想问一下,刚才说到咱们消防设施都处在关闭状态,现在新的建筑都配备了消防设施,但是老楼、旧楼的消防设施被破坏,有的被偷走,咱们在这上面有什么规定?比如怎么补救和维护?

2011-05-27 17:45:58

骆原:

新的楼配备了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战备状态。第二个问题,老的楼损 失严重,该怎么办。实际上现在有的小区创造出了非常成熟的经验,过去我们高层小区里面有室内的消火栓,消火栓配备了水龙和水枪,流动人口非常多,进到楼里 面就把它偷走了,如果偷走了抓住了就拘留,所以现在在法律技术层面在做这项工作,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问题能彻底解决,但是没有彻底解决之前,还是怎么切实 可行的办法,这个还是请市民朋友们放心。同时在这里多说一句,记者有职责和义务宣传这个东西,一个公共设施要大家维护,另外一个小区楼道里面不能乱贴东 西,公共卫生需要大家来维护,靠一个英雄永远支不起一片天来,大家都是英雄这片天才能支起来。

2011-05-27 17:46:49

中国日报记者:

提到规定各类学校开展消防教育和应急演练,现在学校大多做的不错,比较关心的是幼儿园,特别是现在入园难造成了有一些地方有民营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出现了火灾隐患,对他们宣传教育的规定何以落实或者怎么监督呢?谢谢?

2011-05-27 17:50:06

骆原:

幼儿园,不管私立还是公立,在目前政府管理方面,应该提供服务方 面是一视同仁的,这一点没有任何疑义。幼儿园的问题,最近我们通过旧宫火灾,在城乡结合部发现了很多你说的这种私立幼儿园,我们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和它 的现在承载能力进行检查,基本符合条件一律继续开,不符合条件一律都关,另行想办法,现在各个区县政府都在处理这个事。另外我们在日常的宣传教育和提供服 务方面,现在也是全方位的,不管是私立幼儿园还是私立学校都是享受政府同一级的服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会一并解决的,因为社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自 己管理自己,民营化是我们发展的一个方向。

2011-05-27 17:51:09

骆原:

最后,我自己补充一个问题。今天发布消防条例应该是下午刚通过, 人大的王玲处长、王爱声处长、王子强处长,市委宣传部的龙处长和市局的高春处长都来了,应该说各方面对这个非常关注,其实立这个法的目的就一个,就是最大 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希望媒体朋友用你们手中的武器和阵地把消防条例进行宣传,帮助我们消防监督部门和政府部门做到家喻户晓,使北京的消防安 全形势确实经过立法宣传和执法行动取得北京市民的满意,这就是今天这个记者招待会的实质所在。谢谢。

2011-05-27 17:54:24

张先来:

感谢大家在消防条例通过后第一时间参加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关注消防,对消防宣传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由于消防条例刚刚公布,希望大家在宣传方面跟我们宣传部门多多沟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1-05-27 17:56:55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
网友评论:

已有0条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