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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2)

来源: 中国网  2011-05-30 16:18

《北京市消防条例》实施以来,促进全市消防工作,大大提升了全市火灾防控水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骆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面临的消防安全环境和形势 与《条例》制定时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对实施了10年的《消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消防工作原则、工作模式和管理制 度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消防法》的规定和首都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法》,全面总结首都消防工作经 验,解决首都消防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升首都消防管理水平,增强全市火灾防控能力,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开始启动调研论证工作,2009年正式向市 政府提出修改建议,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正式将修订《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经过三年努力,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 稿,前后经过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终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92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 防、宣传教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新增“消防安全责任”一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责任;新增“宣传教育”一章,明确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规定本市市民防灾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开 放的消防站等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新增“监督检查”一 章,规定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必要的监督检查保障措施,对消防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 体现了“五个突出”:

2011-05-27 16:34:55

骆原:

一、突出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一是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部门监管责任。规定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是设施建设责任。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是检查考评责任。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2011-05-27 16:35:35

骆原:

二、突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一是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规定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是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规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是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宣传提示,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四是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 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011-05-27 16:35:57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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