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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3)

来源: 中国网  2011-05-30 16:18

《北京市消防条例》实施以来,促进全市消防工作,大大提升了全市火灾防控水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骆原:

三、突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是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定消防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城市 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二是明确消防队站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组织建设,形成由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成的消防组织网络。

三是明确公共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管理。规定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

2011-05-27 16:36:17

骆原:

四、突出促进城乡消防工作统筹发展

一是明确基层人民政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 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是明确村民委员会职责。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员,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防火工作。

三是明确农村建筑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在农村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四是明确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规定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2011-05-27 16:36:33

骆原:

五、突出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问题

一是明确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是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的 消防安全职责,如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另外,还做了部 分倡导性的规定,如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 救工具。

三是加强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

四是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设施。

五是加强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 步设计、建设公安消防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规定的建筑材料。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灭 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

六是加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 防车通道标志式样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根据需要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 车通道的障碍物。

2011-05-27 16:36:48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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