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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而不清 厦门信达投资谜团待解

2010-03-24 15:47
避重就轻。

针对本报报道3月10日《LED霓虹灯闪烁 厦门信达投资迷局》,3月14日,厦门信达(000701.SZ)发布澄清公告做出解释。

厦门信达表示,投资持有三安电子10%股权既是实施发展战略的需要,同时设定的回购保证条款也保障了公司利益,不存在股权投资大幅缩水情况,并将向朗星光电收回未实施购买资产的预付款项。

“厦门信达的澄清公告未免牵强。”一位市场人士认为,“私底下向朗星光电支付的预付款项,迄今已有一年多,居然只表示将收回,却无任何期限和责任意识,1亿多元的资金成本和风险该由谁承担?”

事实上,厦门信达资金并不充裕。去年三季报显示,期末合并流动负债1932750494.54元,其中短期借款911707389.09元;非流动负债60943106.5元,其中长期借款60909092元。

截至去年11月底,厦门信达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25106万元,占净资产的 41.6%。去年底,还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3.5亿元。

该人士分析,既然厦门信达投资持有三安电子股权是实施发展战略的需要,要求三安集团履行回购保证条款的可能性就较小,除非实施回购,否则,厦门信达该项投资回报大幅缩减已成定局。

回购之惑

厦门信达表示,由于三安电子未实现回购保证条款中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后36个月内首发上市,公司有权选择在股权转让完成后36-60个月的任何时间,要求三安集团履行回购保证条款。

实际上,厦门信达持有三安电子股权已近两年,但因三安电子2007-2008年未实施分红,公司尚无投资收益。

可是,厦门信达澄清公告并未说明当初投资三安电子,其公告与S*ST天颐(600703.SH,现为三安光电)公告的差异原因。

而据厦门信达澄清,2007年6月,三安电子以2600万元及实物资产作价12400万元出资,与五名自然人共同设立三安科技。三安电子已将其主体经营性资产注入三安科技,公司原对三安电子1.5亿元的出资,转为持有三安科技10%股份。2007年7月,三安科技整体变更为厦门三安光电。2007年10月,三安电子吸收合并厦门三安光电。

根据2007年5月29日厦门信达的收购股权公告,截至2006年底,三安电子经审计股东权益为352634026.35元,截至2007年4月30日,未经审计股东权益为385380966.79元。

但据S*ST天颐公告,三安电子购买的厦门三安光电资产净额为187735615.73元,转让基准日及交接日为2007年9月30日。同一时间,三安电子净资产账面值为38068.81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38071.09万元,评估值为50045.66万元,增值额11974.57万元,增值率31.45%。

两相对比可知,厦门信达澄清公告所称的三安科技和厦门三安光电,其净资产仅最初协议投资三安电子时的53%,且当初出资1.5亿元投资三安电子,也是按352634026.35元的股东权益增值率计价。

而三安电子吸收合并厦门三安光电和安美光电资产后,净资产只比2006年底厦门信达收购三安电子股权评估基准率增加约2800万元,但厦门信达却需按新增净资产项目账面值增资10063916.2元,持有合并后存续的三安电子10%股权,其中,以550万元受让三安集团持有的2.16%股权,支付净资产项目增加额10%部分4563916.2元。

“厦门信达在三安电子的投资,与其他股东悬殊巨大,三安集团没有履行回购前,其投资大幅缩水已是事实存在。”福建某投资公司负责人称,“如果公司要求回购,就与其所称的实施发展战略相冲突,这等于变相借钱给三安集团。”

这位负责人认为,虽然回购价款基准年收益率为12%,但厦门信达扣除资金成本后的投资收益并不明显,更何况是否回购还存在不确定性。

更大的问题在于,厦门信达若不要求三安集团履行回购,其投资收益可能从此大幅缩减。

根据厦门信达澄清公告,去年7月,三安电子主要经营资产已注入S*ST天颐。而三安电子是S*ST天颐大股东,持有46.65%股份。

“一般情况下,三安电子从S*ST天颐获得的收益,只能按持股比例分配,同理,厦门信达在三安电子得到的收益也一样。”福州一家财务顾问公司人士表示,“这样,三安电子资产注入S*ST天颐后,厦门信达在其中的收益将减少53.35%。”

上述福建某投资公司负责人还质疑,三安电子未实现回购保证条款中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后36个月内首发上市,如果厦门信达要求三安集团回购,为何又要在三安电子吸收合并相关资产后增资?此时,三安电子注入S*ST天颐、无法首发上市已是板上钉钉。

交易悬疑

其实,厦门信达不仅在投资三安电子中模棱两可,其他资产置入也是一团迷雾。

今年1月5日,厦门信达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信达光电以74234921元,向朗星光电购买厦门思明区吕岭路岭兜段北侧“超高亮LED封装、应用研发与产业基地”用地及地上在建工程,用作信达光电新厂房,去年12月19日,本次购买资产事项的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厦门国土房产局信息显示,此地块当初政府协议出让金额为1542.2464万元。可是,厦门信达只是笼统公布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账面值和评估值,致使外界无从知晓哪个部分增值。

问题还在于,厦门信达和朗星光电分别持有信达光电70%与30%股份,但公开资料表明,此次购买的资产或由厦门信达单独出资。

据厦门信达2008年半年报,期末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中,预付朗星光电设备、厂房建造款项174143118.84元。这与厦门证监局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内容相吻合。该通知表明,厦门信达未经披露由信达光电出资17503万元,购买朗星光电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设备、专有技术等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整改通知称,其中地上建筑物当时尚未建设。

据此,矛盾显而易见,但厦门信达却始终没有说明。

事实上,厦门信达一方面溢价置入资产,另一方面却低价出让资产。

2007年8月9日,厦门信达公告称,其房屋建筑物、设备、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原值176836645.39元、净值149782682.11元,作价131935920.3元出售给厦门EPCOS有限公司。

其中,存货交易价以41000000元为基础;房屋建筑物、设备、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合计106046882.56元,评估价值98089910元,考虑资产评估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折旧因素,转让价确定为90935920.3元。

是次交易,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4月30日,但当年年报显示,出售日为8月8日,两者相差仅3个月零8天,房屋建筑物等的折旧却达到7153989.7元。而此项交易,产生损益为-789.27万元。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对外交易,程序上可能没有任何瑕疵,虽不违法却不合理,其背后存在猫腻,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前述福州财务顾问公司人士说。

而早在2002年,证监会厦门特派办巡检后下发要求厦门信达限期整改的通知,指出公司存在尚未完全做到“五分开”、“三会”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个别会计政策不够稳健和处理不恰当、募资使用等五个方面问题,其中亦有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后三次公告的内容均不一致、为其他股东代垫投资款、披露由控股股东承担资金占用费实际却由公司支付等情况。

然而,事隔多年,当时虚心接受的厦门信达,却在去年厦门证监局的巡检中,被发现多个问题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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