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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 中国网  2014-04-21 14:49

中国银监会定于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中国银监会302会议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巡视员 杨玉柱: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记者朋友来参加今天的新 闻发布会!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制建设、以及宣传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天我们请来 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主任刘张君先生出席新闻发布会,请他就有关问题做介绍,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提问。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罗国良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女士。下面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做介 绍。

2014-04-21 09:54:53

刘张君: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时隔一年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再次举行新闻发布会。感谢 各位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2014-04-21 09:56:41

刘张君: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 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 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 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 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 序,影响社会稳定。

2014-04-21 09:57:55

刘张君: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是三个方面。

2014-04-21 09:58:21

刘张君:

一是研究完善司法政策,起草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和“社会公众”的认定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司法文件,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资特点,有利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监测预 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排查清理活动,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去年我们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是我们去年第一次集中开展全国 的宣传教育月活动。三是大力协调、督导和推动一些重大跨省案件的查处,取得了积极成效,等等。

2014-04-21 10:00:20

刘张君:

2014年,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 合”的工作思路,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强化大要案处置,通过多层面、全方位的工作,多渠道、立体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 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此,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组织各省(区、市)于5月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 集资宣传月活动,于8月至10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更加注重面向基层、突出重点,更加注重以查促整、协同联动,全面推动防范、打 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2014-04-21 10:01:54

刘张君:

最后,我也在此提醒一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提出的有关问题。

2014-04-21 10:02:18

杨玉柱:

谢谢。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2014-04-21 10:02:29

新华社记者:

我们看到近期一些省市公布了多起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的案件,请问近年来有哪些新的非法集资手段?

2014-04-21 10:03:12

韩浩: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 下六个典型的手法,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 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 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第三种类型,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 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第四种类型是以“养 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 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 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 携款潜逃。

2014-04-21 10:05:14

韩浩: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 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 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还有的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 发传单等这些问题,特别要提醒民众们这些是极不靠谱的事,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014-04-21 10:10:42

《人民法院报》记者: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非法集资的条件,其中 包含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集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以及明知吸收资金信息 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向社会公众宣传”?

2014-04-21 10:11:42

罗国良: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案件,2011年专门做了司法解释,《解 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在吸收资金过程中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判断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 金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是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014-04-21 10:13:56

罗国良:

现代社会传媒非常发达,除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典型的公开宣传途径外,实践中常见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宣传途径。行为人通过上述途径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都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2014-04-21 10:14:40

罗国良: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登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 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 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回答完毕。

2014-04-21 10:15:12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想请问刘主任一个问题,刚才提到P2P非法集资的识别,它对于涉嫌P2P非法集资和普通的P2P网络平台如何识别,能不能再解释一下如果查获了犯案人,受害人有没有可能获得赔偿?

2014-04-21 10:15:55

刘张君: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 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 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什么意思呢?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 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 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 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 甚至卷款潜逃。

2014-04-21 10:16:31

刘张君: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这里面有四点公众要非常明白,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作为网络借贷的平台,这四点必须记住。谢谢。

2014-04-21 10:17:34

《法制日报》记者:

公检法联合发布的这个意见里面有一个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我想问的是,针对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和针对公众吸收资金有什么区别?

2014-04-21 10:20:56

罗国良: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集资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

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 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 我们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2014-04-21 10:23:12

罗国良: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最初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 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得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行 为人明知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这个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根据3月份出台的非法集资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这种情形 就不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另外,有的行为人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 员,然后再向他们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下,集资的对象实际上并不是特定人员,而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只不过行为人的集资手段更加隐蔽而已。根据《意 见》第三条规定,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4-04-21 10:24:53

《检察日报》记者:

日前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八条第三款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务,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请问这条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

2014-04-21 10:26:53

韩耀元: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置涉案财务,不得违反有关处置程序、超越职责范围,非法或者擅自处置涉案财务。比如《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查出国家工作人员涉案,应该追究责任。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务,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为强化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约束,督促其尽责履职,《意见》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嫌财务,构成渎 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涉案财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行为,或者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还应当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014-04-21 10:29:39

《人民公安报》记者: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请介绍一下这条制定的背景和考虑?

2014-04-21 10:30:54

韩浩:

目前在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吸收资 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等,这种情况在跨区域集资犯罪案件中特别突出。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为非法集资推波助澜。这些人根 据非法集资行为人的受益,广泛散布非法集资的信息,引诱群众投资,使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扩散。二是占有大量的非法集资款。这些人在帮助非法吸 收资金的过程中,按吸收资金的比例获取高额回报,有的高达三到四成,群众投入大量资金被他们非法占有。三是干扰案件正常查处。部分人员在案发后散布谣言, 阻挠群众报案,或者煽动群众上访、冲击国家机关,企图以此转移群众视线、逃避打击、维护自身非法获利,实质上是继续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4-04-21 10:32:08

韩浩:

鉴于这些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违法行及危害性,必须依法查处,对其 违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其中,对于经查证认证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予刑事打击。但同时,考虑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处于从属地位,主 观恶意相对较弱,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他们能够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或不作为犯罪 处理。在此,公安机关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是要遵纪守法,不要为了贪图私利而成为犯罪的帮凶;二是要认清自身行为的性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不要执 意而为、一错再错。

2014-04-21 10:35:27

《财经》杂志记者:

想问一下,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中,涉案人员资产具体是怎么处置的,如果资产受到了损失,由谁承担,有没有一些规定,特别是跨省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2014-04-21 10:36:04

刘张君:

涉案资产的处置是非法集资在案件处置当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 是参与集资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制,大集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这个原则,涉案资产的处置一般的程序 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这个追缴我们要求一个最大化和一个最小化,最大化是让涉案资产的追缴能够变 现,让参与人的损失能最小化。按照这个原则,案发地的人民政府要开展涉案资产的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核对、涉案资产拍卖变现,集资款的清退。集资款的清退 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能够追缴多少,按照最后的追缴,统一的比例,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 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2014-04-21 10:36:53

刘张君: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这部分怎么办?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现在我们有的案件跨多个省市区,最多 的是一个案件牵扯20多个省的人,像这样的案件,处置方案应该怎么办?由牵头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方案,征求其它涉案省的意见,然后组织协调各 涉案省份按照统一方案来开展资产的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资产变现、集资款清退工作。这里面跨区域案件中各涉案省份,我们要求按照统一的方案处置资产、清 退集资款,不得擅自处置辖内涉案资产或提前向辖内集资参与人清退,现在已经出现了有几个省公布统一的方案。在《意见》中,对涉案资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关 于违规处置涉案资产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责,关于如何追责,刚才已经讲得非常清楚。谢谢。

2014-04-21 10:40:58

央视财经频道记者:

今年“3·15”曝光了一起广东的非法集资案例,近100个 亿,我想问的问题是韩局长,像这种案例,非法集资平台是在国内,但是注册是在境外,在香港注册的,在国内进行非法集资,所有公司高管都没有在国内出现过, 都是在网上和人交流,请问这种境外注册的非法集资平台,公安机关的侦破会不会有一些困难?第二个问题,这么大的资金规模如果汇往境外的话,资金追回的可能 性有多大?

2014-04-21 10:44:35

韩浩:

比较明确的是肯定比查处内地案件要困难很多,公安机关正在积极查处。能追回来多少,还不确定,但肯定要比查处单纯涉及内地的案件损失严重。

2014-04-21 10:46:10

北京电视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我看到咱们2013年处置案件大概有 3700多起,挽回损失64亿,我想知道单笔案件最高额度是多少?北京地区的特点是什么?是不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案件会高发呢?第二,讲到P2P,尤其今 年,众筹有一种区别于P2P的一种新的方式越来越多地在网上出现,众筹和我们现在非法集资的四个特点非常像,几乎是一样的,我想知道在这方面的区别和有没 有已经出现众筹,打着众筹的旗号,最后还是打着非法集资的案件?

2014-04-21 10:48:21

刘张君:

你这个问题很敏感,刚才我说了,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怎么样监 督、怎么样界定,还有众筹这块如何减少法律风险。我先说一下关于P2P的情况,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 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发布,加快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个别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 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2014-04-21 10:49:50

刘张君:

对于这些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 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高法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四性”。我们上个月公布的《意见》又进一步对 “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加强对P2P、众筹等新兴行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比如近期 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启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力度,通 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阶 段。部际联席会议一直着力推动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 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通过对互联网各种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结合我们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各种关键的要素在网上进行收集,这样我们就重点搜索了一批 疑似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预警,我们可以早期进行防范。

2014-04-21 10:51:04

刘张君:

关于众筹这块,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 用,这是它的积极作用。对于创新,国家是支持并且鼓励的,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 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而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 于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众筹,类似P2P的众筹,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你只是一个中介,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 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对股权类的众筹、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也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 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这样,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谢谢。

2014-04-21 10:55:21

杨玉柱:

回答你下面一个问题,北京地区也这样,确实发达地区比较多。

同志们,朋友们,前面发布的时候已经讲到非法集资形势非常严峻,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宣传教育作为治本之策非常重要。去年5月份宣传月活动搞的是卓有成效的,今年5月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 在全国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目的是让公众进一步认识非法集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我们在这里也希望媒体能积极关注,给大家提示风险,以 免上当受骗。

同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 对集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这个《意见》的出台对遏制非法集资犯罪势头、对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正常金融和经营 秩序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请各位媒体多多报道。总之,处置非法集资这项工作离不开各种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请大家多多报道,做好报 道,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

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4-04-21 11:00:44

[责任编辑: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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