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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6)

来源: 中国网  2011-01-24 16:35

没有法制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法制统一是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重大政治任务。

曹建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建立发展起来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设置、组织、职权等的规定,为我国检察制度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制基础。随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和修改完善,人民检察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2011-01-24 10:38:43

曹建明:

在政治性质上,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组成部分;在具体职能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组织体制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1-01-24 10:39:13

曹建明:

这些制度及其特色,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2011-01-24 10:39:36

曹建明: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强法律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身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011-01-24 10:39:47

曹建明:

一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1-01-24 10:39:56

曹建明:

二要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特别是要结合办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以案说法等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011-01-24 10:40:20

曹建明:

三要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要着力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1-01-24 10:40:30

曹建明:

四要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重要关系,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自身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甚至执法违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011-01-24 10:40:42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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