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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设定 最低服务标准

2010-03-02 15:25
本报讯 日前,保监会公布了5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销售、承保、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进行规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将于下月执行。这两份文件均剑指理赔难、销售误导以及产险公司产品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以及恶性竞争等乱象。
      即将实施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首次设立了行业服务的最基础门槛。今后,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而此前新《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核定时效为30日。同时,需要补充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投保人或申请人,避免客户来回奔波。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侵害,规定明确“拒绝要说明理由”的原则。保险公司拒赔应在作出核定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如无约定,应在达成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对于委托领取保险金金额超过1000元的业务,要求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确保权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不少在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发现,明明去银行存款,拿回家一看却是保单,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不明确说明是投保还是储蓄,误导消费者;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利益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为防范销售误导,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服务规定》从销售前、销售过程中和销售后三个阶段进行了规范。
      除投保时要签投保提示书提示风险外,业内人士表示,寿险产品一般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不会产生任何保费损失。因此,投保人应特别注意犹豫期内的电话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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