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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国有资产租赁管理

2010-01-05 13:54
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厦门市近期出台规定,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进行,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厦门市要求,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竞价招租。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及出租期限达到10年或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企业应将经董事会研究的出租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厦门市表示,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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