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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情况发布会

2009-12-15 14:49

国新办定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郭卫民: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先生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先生,今天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2009-12-15 09:48:18
  
  熊选国:
  各位女士、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受高检孙谦副检察长的委托,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的举措。
  
  2009-12-15 09:50:10
  
  熊选国: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2007年以来美国因个人房屋不良贷款引发的“次贷危机”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及近几年有的国家和地区陆续出现的因信用卡不良贷款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9-12-15 09:53:27
  
  熊选国: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2009-12-15 09:53:54
  
  熊选国: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2009-12-15 09:54:05
  
  熊选国: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2009-12-15 09:54:29
  
  熊选国: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12-15 09:55:20
  
  熊选国:
  三、《解释》出台的积极意义
  
  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我国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9-12-15 09:55:49
  
  郭卫民:
  感谢熊院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阶段,提问的时候,请大家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09-12-15 09:57:23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孙检察长,我们看到这个《解释》中“恶意透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还有怎么样把握严格执法和维护持卡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009-12-15 09:57:50
  
  孙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我就刚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四点回答: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009-12-15 09:58:40
  
  孙谦: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2009-12-15 10:02:07
  
  孙谦: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我的回答完了,谢谢。
  
  2009-12-15 10:05:38
  
  香港文汇报记者:
  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提给央行的李先生,关于央行在预防和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司法解释出台后,央行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加大打击力度?第二个问题提给高法的熊先生,有媒体近日报道称,黄光裕案将于12月15日开庭审理,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宣判的话,黄光裕将被判何种刑罚?
  
  2009-12-15 10:08:13
  
  熊选国:
  我们今天是信用卡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如果我们想了解个案的具体情况,还是到法院或者检察院有关部门去具体了解。所以,今天在这个会上不再具体回应你的这个问题。
  
  2009-12-15 10:08:47
  
  李东荣: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套现,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三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
  
  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加强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的规范管理。2006年,我们和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里,对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四家单位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这个通知里,我们从发卡、受理、使用、交易、清算这几个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风险控制的要求。比如说,我们强调要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在发卡环节,禁止发卡营销机构将业务外包,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从发卡这个环节堵塞漏洞。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可以采取锁定交易的措施,在收单环节,要求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准入和实名制管理,同时要求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和监控,从收单环节堵塞漏洞。
  
  2009-12-15 10:09:35
  
  李东荣: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联合防控机制,我们跟工商总局配合,加大对不法广告信息的清理,防止一些不真实的信息扰乱群众使用信用卡。此外,我们加强和公安部门的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在去年我们开展了专项打击活动,破获了一大批与信用卡套现有关的犯罪案件,也抓获了一些嫌疑人。为了使打击活动长期有效,今年我们和公安部又专门成立了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使这项工作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2009-12-15 10:15:18
  
  李东荣:
  加强技术手段建设,针对当前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而且出现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情形,人民银行要求银联、各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加强技术手段建设,从交易排查、协查处理、技术侦测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培训,提高我们侦测、防范风险的能力。
  
  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准备利用这个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活动。
  
  一是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主要是对目前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有关信用卡方面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其中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要进行查处。
  
  三是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这次行动计划为期10个月。
  
  四是利用这次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正确地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我的汇报完了。
  
  2009-12-15 10:17:36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熊选国副院长,目前我们银行卡犯罪往往与互联网和手机密切联系,这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应对这类犯罪的?谢谢!
  
  2009-12-15 10:21:56
  
  熊选国: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在《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在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
  
  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
  
  2009-12-15 10:24:12
  
  熊选国:
  考虑到这种犯罪手段的新变化,司法解释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或应对。第一,《解释》第五条有关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释,把通过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一种情形。所以,如果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行为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解释》第三条在解释关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时候,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针对无磁交易的情况,也是针对使用互联网、电话来进行违法交易的情况来进行规定。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规定,《解释》比较好地解决了利用新技术实施信用卡有关犯罪方面的应对问题。
  
  2009-12-15 10:24:50
  
  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天下财经》记者:
  请问中国银联的刘廷焕先生,作为中国银行卡的组织,中国银联在加强风险管理、维持持卡人用卡安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谢谢!
  
  2009-12-15 10:30:51
  
  刘廷焕: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刚才“两高”和人民银行的领导都作了很好的解释,我在这里作一点补充。大家知道,中国银联是一个卡组织,它在特约商户、发卡行和持卡人中间起着重要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银行卡的安全和保护持卡人权益,始终是我们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关注的重点。
  
  2009-12-15 10:31:12
  
  刘廷焕:
  中国银联和商业银行一道采取了很多措施,具体可概括为24个字,即:“规则约束、抓住源头、宣传培训、技术监控、信息共享、快速处置”。
  
  首先,规则约束,中国银联联合各主要商业银行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实施一系列风险管理规则,从发卡、受理、终端机具的管理、账户信息保护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其次,抓住源头,中国银联积极提示成员机构从发卡的审批、商户的入网等源头上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从而减少漏洞,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提示和引导各方有序竞争、规范发展,共同培育一个健康发展的银行卡市场,实现各方的共赢。
  
  2009-12-15 10:32:19
  
  刘廷焕:
  第三,宣传培训。中国银联近年来持续联合各商业银行开展“放心用卡、安全支付”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的持卡人、特约商户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基本防范技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中国银联定期联合商业银行面向特约商户开展安全受理、伪卡识别等知识培训。
  
  第四,技术监控。中国银联自主开发了一系列风险管理与服务支持系统,借助强大的信息技术手段,协助各商业银行监控、识别各类银行卡风险事件,帮助商业银行及时降低、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银行卡组织的信息资源优势,依托各类风险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行业风险报告、风险提示等信息服务,帮助商业银行及时掌握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状况。
  
  第六,快速处置。近年来,中国银联联合境内外警方、成员机构建立了分布广泛的风险联系人网络和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风险事件,各方联动,快速调查处理,并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尽可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我的回答完毕。
  
  2009-12-15 10:36:30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刘先生,目前我们信用卡制作工艺技术水平怎么样,信用卡被复制的可能性大概有多大?我们有无办法从技术上可以防范这种风险?第二个问题请问孙谦副检察长,重庆法院法官乌小青在看守所里自杀了,最高检有无派人去调查,调查的结果如何?前两天昆明好象有一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自杀了,请问,在发生自杀事件以后,在监管场所的这些监控设备究竟有没有起到作用,有无人员涉及到失职渎职行为?
  
  2009-12-15 10:40:23
  
  刘廷焕:
  从银联的组织架构上讲,我们在组织架构上是比较完善的,我们内部专门有业务管理部,还有风险管理部,我们风险管理部的总经理彭桂林今天也到现场了。设立这两个部门,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要培训、提示、监控各类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卡案件的发生。我这里有个数字,2009年,中国银联向各成员银行发出十几万个疑似套现案例的风险提示。
  
  在组织保障上还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除了我们成员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还取得了社会上的其他专业机构的帮助,组成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这个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地、随时地研究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案例,优化银行卡的风险管理规则。这方面我们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仅2009年,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三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商户的POS机。
  
  从技术层面讲,我们有功能比较强大的数据中心,就是在上海浦东的金融数据中心,在那里占地有300多亩。为了加强风险防范,我们正在研究建立第二代风险管理的技术、系统。这个数据中心的处理能力和防范手段,可以和VISA、万事达相媲美。
  
  2009-12-15 10:44:49
  
  孙谦:
  你这个问题本来与这次新闻发布会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既然你这么关心这方面的问题,我作个简单的回应。
  
  重庆一个法官在看守所自杀,检察机关介入了。具体的报告我没看到,我想说点情况,对你这个问题作个回应。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因此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责任。大家可能也从各种媒体看到这一两年来发生在监管场所的一些事件,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
  
  保护、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今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之后,从春天开始,我们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这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谢谢!
  
  2009-12-15 10:51:50
  
  第一财经电视记者:
  有两个问题想请问央行的李助理。第一个问题,我们看到最近的数据,就是三季度的信用卡数据,发卡量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回落,但是信用卡坏账却是持续上升,不知道目前的信用卡这种坏账的现状对金融体系冲击有多大?是否在可控的范围之内?第二个问题,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用差别化的金融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不知道目前央行是否有考虑,这个差别化会体现在什么方面,具体政策什么时候会出台?
  
  2009-12-15 10:56:00
  
  李东荣:
  关于最近反映的一些信用卡坏账率的上升,的确,从最近的情况来看,今天我们介绍银行卡领域里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信用卡半年未偿款率或者延滞率的上升,这是一个事实。但是从出现这种风险和发生真正的损失不是等同的,还没有真正造成损失,未偿款半年到期了,到期之后,持卡人有可能半年后的某一天会还,有可能会还得多一点,有可能还得少一点。所以有风险但不等于有坏账损失。第二个方面,从我们国家目前银行卡的管理来看,我们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发生风险的部分跟我们整个信用卡交易比较起来比例是非常小的,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但是我们很重视这个问题,所以在我们发布的支付信息报告里面,我们把这个问题点出来,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不论是持卡人还是管理者,还是经营机构,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问题,我们不要等着问题出了再说,那就晚了。但是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对我们金融体系有关银行卡风险的问题,我们将会控制得很好。
  
  关于你刚才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差别化的问题,我也是刚刚听到你说的,所以这个情况我还不是很了解,我建议你会后和我们新闻处联系一下,让他们就你这个问题解答一下。
  
  2009-12-15 10:56:50
  
  郭卫民: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09-12-15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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