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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桥者的社会成本
2009-05-27 12:255月21日,陈富超一大早爬上广州海珠桥顶,去抗议建筑公司拖欠他的工程款。交通堵塞,围观者众。他达到了广而告之的目的,但是还想要进一步解决问题,为此和前来劝说的警方谈判了近5个小时。突然,一个叫赖建生的老伯爬上来,将他推了下去。
撞在桥体钢架上的是右手而不是头部,陈富超保住了一条命,但是右手和腰椎严重骨折。如今他躺在医院里,由于没有交够定金,医生拒绝为他做手术。赖家不予理睬,警方撒手不管,社会也不给援助。对于一位已成为公众人物的伤者,这个城市出现令人心寒的冷漠。
个中原因,想必是此乃一位不受欢迎的抗议者。本地网络的调查中,超过半数的人支持老伯的行为。他们的理由是,陈富超妨碍交通,影响他人上班上学,挟持公众利益来达到私人的目的。有人列举自己被害得穿高跟鞋跑、上班迟到奖金被扣、店面新开生意受损等可恨境遇。当然,也有很多人反对老伯的行为。理由大体有三种:第一,不到万不得已,谁愿意赌上身家性命去表演“跳桥秀”?第二,跳桥者即便有错,罪不当诛,否则警察处理此类事件易如反掌,谈判专家立可失业;第三,老伯何来资格对一个抗议者动粗?不能人人自命正义,随便对人执行处罚,否则社会就全乱套了。
我完全赞同这些反对的理由。不过其中并没有回答支持者的主要质问:陈富超为什么要妨碍交通?我为什么要因为别人欠他的钱而损失自己的200元奖金?有人甚至算账说,被耽误者的损失以每人100元计,陈富超的抗议耗费的社会成本已经超过别人欠他的钱。还有人假设说,万一有急救车遇阻,造成车上病人死亡怎么办?如此说来,陈富超躺在病床上,凄凉地等待残废的后半生,也是罪有应得?
抗议活动的社会成本,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议题,但是我们很少讨论。我们已经习惯于说,稳定压倒一切。我们已经习惯于认为,抗议者都是在为社会添乱。
首先要明确的是,抗议是受宪法保障的公民的权利。这是一个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讨论社会成本才有意义。
有人并不赞同这个前提,官员们总是说,为什么要抗议呢?你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问题嘛。比如陈富超,要讨回你的工程款,你可以去起诉,去信访,去找工会组织,等等。这个问题,跟“你不要打官司,你去找领导也能解决”一样,听起来没有问题,其实很荒谬。且不说我们国家的法治还多么不健全,英国、美国该是老牌的法治国家吧,你去伦敦、纽约看一看,街头每天都有抗议活动。如果别的渠道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宪法就应该取消这一条。
你认同了宪法的这一条规定,也就等于认同了抗议活动的社会成本。抗议活动的本质,就是通过对社会常态进行一定程度的破坏来引起关注。无论是北京的“五四”学生运动,还是巴黎的青年游行,纽约的地铁工人罢工,或者是白宫门口的“反战母亲”示威,都会对交通和治安造成破坏。这些抗议活动中,都会有人上班迟到,有人生意受损。
那么怎样看待这些社会成本呢?第一,它本身是社会不公造成的问题,比如大量的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现象(非抗议者可能在这些不公中成为既得利益者),其损失可以视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补偿;第二,从短期和局部看,这些抗议是社会成本的浪费,但是从长期和整体看,它是社会平衡的一种力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可实现良性互动,是很划算的;第三,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遭遇社会不公,今天你容忍和帮助别人去抗议,说不定就是帮助明天的自己。
那么是不是谁都可以爬上海珠桥去示威呢?当然不可以。抗议活动既然要支付社会成本,也就应该受到管理。但是,这种管理绝对不是把渠道堵死,否则就一定会导致极端行为。自4月份以来,陈富超是第11个爬上海珠桥顶的人。
很多广州人都在为解决“跳桥秀”出谋划策,但是我没有看到谁站在抗议者角度来考虑问题。我认为城市应该为抗议活动准备预案,小抗议让他们有小场所,大抗议让他们有大渠道,然后通过训练良好警察来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尽可能让非抗议者按时上班,好好做生意。
在这样一种良性的抗议文化中,陈超富也许不必爬到海珠桥顶去表达了。即便爬了上去,警察也会更好地保护他,不让人随便把他推下来,造成雪上加霜的后果。想要讨回工程款的陈富超,变成了终身残疾的陈富超,这会是社会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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