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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2015年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来源: 中国网 2015-10-23 11:55民政部定于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及下步安排,解读《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答记者问。
陈日发: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民政部2015年第 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很高兴邀请到民政部救灾司副司长杨晓东,请他围绕近期出台的《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 见》给大家介绍情况,阐释政策,并回答记者们关心的问题。按照例行新闻发布会的安排,我先就第三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安排向大家作一简要通 报。
2015年第三季度,民政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圆 满完成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相关活动、不断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完善社会福利服务、创新发展专项社会事务、志愿服务制度 化建设不断加强,多项业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圆满完成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活动相关工作。按照中央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活动总体安排,顺利完成阅兵观礼、颁授纪念章仪式、招待会、文艺晚会等中央纪念活动有关任务,同时积极做好抗战老战士走访慰问和发放纪念章等工作。
2015-10-23 10:01:24
陈日发:
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100处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民 政部公布了第二批6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单,会同财政部对部分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给予集中修缮保护经费支持。会同财政部向部分健在的抗战 老战士、老同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与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组成慰问团赴山西武乡、江苏盱眙、湖南长沙和香港地区慰问抗战老战士。
再次大幅提高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 准,惠及优抚对象892多万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推动在朝志愿军烈士陵园修缮工程加速完工,会同中联部组织了以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 山同志为团长的中共代表团访朝出席祭扫志愿军先烈仪式活动。有效推进在俄中国东北抗日联军教导旅英烈纪念设施修建工程。
民政部与中宣部、外交部、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中国境外祭扫抗战 英烈代表团,首次以国家名义组织赴境外祭扫抗战英烈。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落实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调整完善优抚有关政策,加强优抚信息化建设,实现 优抚对象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继续提高优抚保障工作水平。
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今年以来,我国自然灾害以洪涝、干旱和台风灾害为主,风雹、地震、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森林火灾等灾害也均有不同程度发生,灾情总体较近年同期偏轻,部分地区灾情较为严重。
第三季度,民政部门在高效应对台风、暴雨洪涝灾害、旱灾,特别是 新疆皮山6.5级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同时,不断健全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8月底,民政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 印发《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一段时间内全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2015-10-23 10:04:55
陈日发:
近日又制定印发《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 见》,对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提出指导意见。下一步,民政部将密切关注各地自然灾害情况,及时做好灾害救助 工作,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不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7月份,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 从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清理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严格社区印章管理使用、整合社区信息网络、增强社区服务能 力等七个方面,对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民政部确认40个第三批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确认第一批全国社区 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结项验收结果。
下一步,民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不断改进社区治理方式,积极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着力提升社区治理效能,以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为载体,深入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推动形成参与广泛、 权责明确、协调有力、资源整合、运行高效的现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2015-10-23 10:05:47
陈日发:
社会福利服务进一步发展完善。在儿童福利方面,民政部积极落实 孤儿国家保障制度,及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全面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和基层儿童福 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扎实做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
在老年人福利方面,不断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数达594.8万张。在残疾人福利方面,推动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关 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下一步,民政部将推动制定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加快康复辅具业发展、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创制力度,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采取系列措施,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专项社会事务工作政策创制力度不断加大。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证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充分协商,民政部8月份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2015-10-23 10:08:08
陈日发:
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 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公安部还发出关于开展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打拐解救儿童回归家庭、维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同时,为解决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的区域性限制问题,民政部开发了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并于9月19日公开运行,供社会公众查询。下一步,民政部将督促各地尽快将现有打拐解救儿童信息全部录入该平台,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寻找到生父母。
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扎实推进。8月份,发布《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 本规范》,统一了志愿者编号,推动了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服务记录转移接续。联合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出台了《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 导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志愿服务记录及证明工作“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谁证明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研究制定《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等支架性行业标准,协调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纵深发展。
有关情况我就通报到这里。下面请救灾司副司长杨晓东介绍近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2015-10-23 10:09:46
杨晓东: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民政部救灾司对各位长期以来关注、关心和支持救灾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按照发布会安排,我就《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自2008年汶川重特大地震发生以来,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热情 持续高涨,逐渐发展成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 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格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传播了公益慈善理念,弘扬了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凝聚了社会正能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许。
但大家可能也注意到,在救灾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仍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给灾区救灾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现象,灾区一线的救灾人员,包括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已有所感受,关注救灾工作进展的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可能也有所了解。
国务院领导和民政部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组织协调、引导规范机制和办法,推动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和管理,发挥正能量,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
为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适应救灾工作新形势,救灾司 去年底启动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工作,先后赴云南鲁甸、四川芦山等地开展专题调研,与省、市、县、乡(镇)四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及部分社会 组织代表召开了7次座谈会,了解各方关切和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2015-10-23 10:09:51
杨晓东:
在总结历次大灾应对中积累的经验和形成的共识的基础上,综合考 虑社会力量各种诉求,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提出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经部长办公会审议后于10月8日正式印发。这是政府主管部门首次将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纳入政府规范体系,我们期望能对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指导意见》着眼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全过程,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指导意见》有三大亮点:一是提出了根据救灾工作不同 阶段的任务和特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内容:在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 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在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 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同时提出要加快完善救灾捐赠 导向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根据灾区需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015-10-23 10:18:30
杨晓东:
二是明确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五项任务:一是完善政策 体系,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二是搭建服务平台,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 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
三是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 购买服务范围,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四是强化信息导向,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 量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信息数据库,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公开;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
三是要求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 防灾减灾规划,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主动为志愿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 登记提供便利;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 良好氛围。我们期待着以这个指导意见为开始,经过几年的公众实践,不断的推动和完善这项工作,为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而努力。我就介 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5-10-23 10:19:16
陈日发:
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报一下您代表的媒体机构。
2015-10-23 10:19:22
记者(新华社):
杨司长,你好,我是新华社记者,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总体情况以及特点,谢谢。
2015-10-23 10:27:09
杨晓东:
好,谢谢您的问题。经过这些年的工作实践和实地调研,我们感觉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总体呈现这么一些特点:一是参与积极性非常高。据不完全统计,在汶川地震时,奔赴四川灾区一线参与救灾的社会组织达到300多家,震后一 小时,就有社会组织通过断断续续的互联网络发出地震自救、避难服务等信息。地震发生仅数小时,社会力量迅速投入抗震救援,四川当地一些登山协会、野外探险 组织奔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灾害发生后短短几天内,数以百计的社会组织和大量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个救灾现场。此后的芦山地震、鲁甸地震灾害救援中,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在数量上、响应速度上都有了新的突破。
第二个特点就是说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社会力 量参与救灾本身具有组织灵活、服务多样,以及会聚资源的特点。他们各个组织,依据自身的宗旨和使命以及专业特长,深入灾区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服务,特别是他 们能够根据灾区的个性化需求为灾区的妇女、儿童、及有信仰的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帮助。有一些社会力量还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吸纳和管理一些志愿者投入到自身的 资源,以及会聚各方资源到灾区,这些工作有利的支持了灾区的救灾工作。
第三个特点是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从数量上看,2008年全国基金 会中主要关注救灾的基金会不足百家,民间救援力量还处于萌芽孵化阶段。而芦山地震、鲁甸地震救灾中,出现了更多社会组织的身影。从专业性上看,在汶川地震 之前,国内只有一些基于登山或户外运动等形成的零散救灾救援队伍。而芦山地震、鲁甸地震发生后,数支较为专业化的救援团队及时参与救灾,开展了生命搜救、 轻伤员救助、为分散居住的村民运送生活物资等工作,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
2015-10-23 10:27:35
记者(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谢谢主持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提问,材料意见中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杨司长能够具体说明一下针对这些需要克服的问题,今后打算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2015-10-23 10:36:24
杨晓东:
谢谢你的问题,开始我也谈到了社会力量救灾确实也存在一些问 题,第一个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方面,我认为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就是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 效的协作分工。那么我们感觉到第二个问题是社会力量彼此之间的协调性也有一些问题。各个组织之间缺乏深入了解,特别是彼此的愿景目标,彼此的行动能力以及 彼此的资源都存在差异,行政部门缺乏协调性。
第三个就是说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在项目上缺乏持久性,特色不够突 出,我们社会力量更多的是关注紧急救援阶段的工作。那么在常态的防灾减灾,以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投入不够,再一个是社会力量所从事的一些救灾项目跟政府的职 能有比较大的重复,这样的话没有很好的优势和特长。再一个是缺乏信息导向,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包括信息不畅通,导致了社会救灾资源的重复、浪费和抵 消的现象。
这些问题我们觉得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需要共同面对和解 决。围绕这个指导意见我们民政部将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个是搭建一个,在民政部搭建一个协调服务的平台,我们将依托民政部救灾司和国家救援中心建立一个社 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服务中心。那么这是一个非实体机构,作为政府和社会力量沟通联络的接口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的枢纽,承担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的组织协调、信息记录、行动评估、新闻宣传等任务,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支持和服务。
2015-10-23 10:36:46
杨晓东:
第二点是我们要建立一个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掌握全国参与救灾的 社会力量和资源状况,建立具有救灾宗旨和行动能力的社会力量的数据库,为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的支撑。同时,我们也要建立互联网的平台,做好 信息发布、信息搜集、新闻宣传等工作。第三,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记录制度,研究信息导向机制和 方法,推动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一些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四,民政部本级将协调争取资源,加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力度,我们将协调有关部门在政府 购买服务中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同时,我们还想推动公益慈善项目来资助参与救灾社会力量自身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有序的参与国内外的有关的救灾活动。
第五,我们将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社会力量的联络与互动,功夫在平时,将在举行的有关工作论坛和培训会、培训班、研讨会和救灾演练过程中导入相关社会力量,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互动,对救灾应急救援阶段的协调联络互动奠定一个好的基础,这是我们民政部本级做的五项工作。
2015-10-23 10:37:53
记者(经济日报):
谢谢主持人,我是经济日报记者,请问杨司长,为什么《意见》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参与救灾,另外是在救灾捐赠方面为什么倡导以资金为主,谢谢。
2015-10-23 10:37:59
杨晓东:
谢谢,我们在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过程中,有大量的个人志愿 者涌入灾区,首先是一个爱心和社会公益理念的体现。但是,我们觉得这个充分考虑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的自身能力和自我保障水平,我们认为个人志愿者到灾区以 后更应体现团队合作的精神,因此我们鼓励和引导这些个人志愿者加入灾区当地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加入灾区活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中。这样的话通过这种团队 的力量得到一些专业性的培训,得到一些协调服务,得到一些服务保障,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对于我们在《指导意见》中倡导针对灾区救灾捐赠以捐赠资金为主是 考虑到按照救灾工作的情况,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公益慈善理念非常值得赞许。同时我们也认为不管是捐赠资金还是物资,都是很好的事情。但是我们考虑到 救灾捐赠,我们认为可以是经常性的捐赠,也可以在救灾的全过程中、各阶段来捐赠,不一定要集中在紧急救援阶段。
近年来我们救灾捐赠活动中也发现了一些捐赠的物资和灾区的需求不 匹配,运输和清洗的成本比较高,特别是应急期间灾区的运输条件比较差,调运困难的实际问题,我们要求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发布一些灾区的需求,规范款物的使 用,加强信息公开等手段,建立救灾的导向机制,引导捐赠人关注灾区的实际需求,减少捐赠的盲目性,避免资源的浪费,特别是考虑到灾区的实际情况和灾民的实 际差异,特别是食品药品的保证安全等问题,我们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当然也不拒绝,甚至也赞同社会公众捐赠灾区需要的物质,按照我们的《指导意见》指向, 这些急需的物资在我们的服务平台,在灾区救灾指挥部的平台下发挥作用,谢谢。
2015-10-23 10:38:34
杨晓东:
谢谢,我们在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过程中,有大量的个人志愿 者涌入灾区,首先是一个爱心和社会公益理念的体现。但是,我们觉得这个充分考虑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的自身能力和自我保障水平,我们认为个人志愿者到灾区以 后更应体现团队合作的精神,因此我们鼓励和引导这些个人志愿者加入灾区当地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加入灾区活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中。这样的话通过这种团队 的力量得到一些专业性的培训,得到一些协调服务,得到一些服务保障,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对于我们在《指导意见》中倡导针对灾区救灾捐赠以捐赠资金为主是 考虑到按照救灾工作的情况,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公益慈善理念非常值得赞许。同时我们也认为不管是捐赠资金还是物资,都是很好的事情。但是我们考虑到 救灾捐赠,我们认为可以是经常性的捐赠,也可以在救灾的全过程中、各阶段来捐赠,不一定要集中在紧急救援阶段。
近年来我们救灾捐赠活动中也发现了一些捐赠的物资和灾区的需求不 匹配,运输和清洗的成本比较高,特别是应急期间灾区的运输条件比较差,调运困难的实际问题,我们要求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发布一些灾区的需求,规范款物的使 用,加强信息公开等手段,建立救灾的导向机制,引导捐赠人关注灾区的实际需求,减少捐赠的盲目性,避免资源的浪费,特别是考虑到灾区的实际情况和灾民的实 际差异,特别是食品药品的保证安全等问题,我们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当然也不拒绝,甚至也赞同社会公众捐赠灾区需要的物质,按照我们的《指导意见》指向, 这些急需的物资在我们的服务平台,在灾区救灾指挥部的平台下发挥作用,谢谢。
2015-10-23 10:39:14
[记者(中新社):
我是中新社的记者,我想问一下,《意见》中提出在紧急救援阶段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自行进入灾区,请问这是出于哪些考虑?
2015-10-23 10:47:28
杨晓东:
谢谢,我们文件中特别点出这个问题是呼应和回应地方政府对社会 力量参与应急救灾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应急救灾首先要突出效率,大家也了解到在西部发生的几次重大自然灾害,都发生在了比较偏僻,属于山高沟深的自然地理环 境。考虑到重灾区的自然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空间,交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的条件制约,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灾区主要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民兵 和预备役人员,这些救灾的突击队、主力军发挥作用。
在此基础上,引导具有专业设备和专业救援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救 灾。特别是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的社会力量。但是大家知道灾害发生以后,受灾群众、当地干部自助互助,本地的社会力量主动的行动起来,对于其他不具备专业设 备,不具有专业能力的非专业救援人员不提倡自行进入灾区,应该经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有序进入灾区,而不是自行、盲目地去。谢谢。
2015-10-23 10:47:54
记者(中央电视台):
你好,我是中央电视台记者,问一下陈主任,刚才您介绍了关于民政部规范婚姻登记证明这部分,有媒体报导说证明下发以后,在基层群众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仍然要出具证明现象,您怎么看?《通知》下发后,民政又做了哪些工作?
2015-10-23 10:48:20
陈日发:
《通知》第一句话就已经明确“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在起草制定《通知》过程中,我部已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婚姻证明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正式发文 征求意见,上述部委并未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此证明无不同意见。在此前提下,民政部才制发了《通知》。
按照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目前个别地方存在的基层办事部门仍然要求出具证明、致使群众陷入两难的情况,并非真正的“两难”,而是个别基层部门对于文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问题,是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问题。
在此,我需要重申的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 姻状况证明,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并非相关 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此外,需要特别提及的是,相关民法学及行政法学专家认为,当事人 在自身财产、身份行为中所作出的婚姻状况的意思表示属于私法领域,按照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必须承担相 应责任,即自己负责,由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状况,不仅不利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法律精神的培养,也混淆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界限,增 加了群众的负担。
2015-10-23 10:58:22
陈日发:
《通知》下发后,相关部门对于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做法是理 解的,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及时下发了《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 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纳税人为成年人的,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 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如 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单身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中所需提供的“单身证明”等材料,由职工个人出具《具结保证书》代替,不 影响单身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如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规定,办契税时所需要的“单身证明”简化为一份承诺书——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纳税人可在办 税大厅现场填写。
此外,还有不少地方的住房建设、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联网或发函核证等公对公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让信息在部门间流动、让群众真正的方便起来。在这些地方,群众办事并不难。
从目前各地执行情况来看,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一是《通知》下发执行后,各省出具证明量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仅有少数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经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也都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表示理解。
2015-10-23 11:00:23
陈日发:
二是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做法已逐步为基层相关部门所认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的情况越来越少,个别基层单位或部门起初还试探性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待民政部门明确不能出具后,就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了,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现状已经认可。
一些部门已经开始研究在无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开展相关 工作。不少地方的公证、住房建设、银行等相关部门已经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接洽商谈信息联网等事宜。我们认为比较有效可行的办法是争取个人声明承诺的办法来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证明声明承诺真伪的可以采取部门之间核对的办法解决。
三是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核对工作得到快速推进。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湖北等省(直辖市)在已实现与公安、住房建设、法院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又取得新的进展。
今后,我部还将保持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密切关注,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把这一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的重要举措推行下去,纠正证明乱象,让群众不再为出具证明而劳苦奔波,让群众办事不再难。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可以在会后联系部新闻办。本次发布会由民政部网站、部政务微博进行全程直播,请大家会后予以关注。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报道支持!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5-10-23 11:00:34
[责任编辑:邹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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