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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会
来源: 中国网 2014-03-03 16:40雷刘功: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农 业部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部署和要求,2 月24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各地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使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我国家庭农场的总体情况以及农业 部的相关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邀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张红宇司长和赵鲲副巡视员,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首先请张司 长介绍情况。
2014-02-27 09:50:28
张红宇: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受新闻 办的邀请,就农业部刚刚颁布的家庭农场有关意见对大家作出新闻方面的回答,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月24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下面我就《意见》 有关情况向各位作简要介绍。
2014-02-27 09:57:52
张红宇:
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得“谁来 种地、谁来务农”问题日益凸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方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 场,取得了初步成果,积累了一定经验,最近安徽、浙江、重庆等9个省(市)已经下发了指导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
按照中央要求,从去年开始,农业部围绕家庭农场发展问题做了大量 工作,广泛开展调研,多方听取意见,理清了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基本思路。我们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派出了5个调研 组,赴14个省(区、市)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地方农业部门负责同志的意见,并联合中农办、国家工商总局专门报送了关于家庭农场发展 有关情况的报告。
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制定并下发了《意见》。 这个《意见》大家已经注意到了,一共分为10条,分别阐述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概念、特征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总体要求,提出了扶 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在这里向各位重点介绍四方面内容:
2014-02-27 10:00:03
张红宇:
其一,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 入新阶段,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亟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发展家庭农场,一方面可以培 育专心务农的商品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另一方面,能够保留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 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同时,促进农民就业和农村繁荣。
其二,把握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从地方实践看,相对于其他农业 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有雇工也只发挥辅助作用。这使其区别于以雇工劳动为主 的公司制大农场。二是专业务农。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 较强,具有较强的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这使其区别于以农业为副业,粗放经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兼业农户。三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 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这使其区别于超小规模经营的传统承包农户,确保家庭农场作为一个职业具有吸引力,把较高素质的人才留在农 村发展农业。
其三,发展家庭农场的总体要求。一是针对家庭农场处于起步阶段, 确立了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的总基调。二是明确发展目标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重点是 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三是明确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切实做到“三个充分认识”。要充分认 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都有 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它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只追求一种模式、一个标准。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 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2014-02-27 10:02:51
张红宇:
其四,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措施。从工作管理方面,为 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土地流转方 面,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 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为家庭农场提供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
在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方面,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推进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强化社会化服务方面,文件要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经营性社会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示范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在人才支撑政策方面,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 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要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各类 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鼓励工商企业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是我部贯彻落 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 体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衷心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长期关注家庭农场发展事业,帮助我们共同营造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的良好氛围。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14-02-27 10:07:0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请问一下张司长,我们知道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但是从目前我们的情况来看是单个农户承包的面积比较小,而家庭农场要扩大经营的话对面积的要求比较高,在您看来这两个是一个矛盾的关系吗?
2014-02-27 10:10:31
张红宇:
家庭农场肯定涉及到土地流转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发 展家庭农场除极个别的家庭农场可以依靠自己的承包地,比如从事高资本密集、高技术密集,甚至高劳动密集的产业可能不需要流转和租赁别人的土地。一般来说, 发展家庭农场都涉及到流转他人土地的经营权,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我想土地流转肯定是和家庭农场的发展密切联系起来,我也注意到改革开放到现在36 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的经营权随着大量的农村 劳动力转移,必然需要流动。通过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形成家庭农场的机制,在世界各国尤其是东亚国家,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2014-02-27 10:13:01
张红宇:
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一定要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形成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党的一贯政策。总体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不管从事什么产业,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的经营权,这是大势所 趋,也是一个需要牢牢把握的方向。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在许多地方,家庭农场通过多种方式 稳定与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关系,有大量可借鉴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2014-02-27 10:17:45
经济日报:
对于家庭农场,政府部门应该如何提供管理和服务?家庭农场是否一定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014-02-27 10:24:45
张红宇:
家庭农场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在家庭农场的发展过程中要加以引导和鼓励。在这个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同事赵鲲曾经几次带着相关同志对你提到的问题进行相关研究,我们把这个问题交给赵鲲副巡视员。
2014-02-27 10:25:23
赵鲲:
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十分的重大。具体到我国而言,我们承包农户 的规模很小,大部分需要流转土地,而且承包农户的资金实力比较弱,家庭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说,对家庭农场的发展给予扶持也 是通行的惯例。刚才张司长说我们去年做了大量的调研,从一些地方的实验来看,主要是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规模经 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以及完善服务来积极稳妥的推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要明确方向,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 本地的实际,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档案。二是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名录,引导和促进广大家庭农场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信贷、抵押担保和农业保险,设施用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来共同 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去年,我们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专门做了调研,并达成了共识。一是 家庭农场是一个自然而然发育的组织,许多现实中存在的较大规模的经营农户其实就是家庭农场,但不一定非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从实践的情况看,到工商部门登记 的家庭农场主要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比较多,我们了解的情况是从事农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特别是发展外向型农业的家庭农场,在经营方面的需要,需要提高市场 的公信力,所以他们到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登记的形式多样化,家庭农场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形态,在实践中有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 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家庭农场不能登记为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参与合作社。
2014-02-27 10:37:06
路透社:
您刚才谈到发展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问题,在转当中怎么把农业土地当成非农业的监管,农业部的监管是否会扩大,机构改革农业部有没有更多的监管?
2014-02-27 10:37:27
张红宇:
土地流转非粮化、非农化,于家庭农场本身没有必然的关系。土地 流转无论是流向工商企业,还是流向大户、合作社,土地的非农化在政策上有明确的要求,法律禁止耕地的非农化,也要注意遏制非粮化问题。中国耕地资源稀缺, 要解决13.6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中国各级政府,甚至包括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耕地不管流转到哪个主体都不能非农化的,这个政策是坚定不移 的。
2014-02-27 10:38:02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问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多大范围适度,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吗?
2014-02-27 10:43:01
张红宇:
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实现规模效益,但绝不是越大越 好。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土地经营规模过大会影响土地产出率和农民就业,不利于农业增产、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意见》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经营 规模要适度。对于如何把握好适度,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一是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能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 源利用率,三是能确保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水平。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很难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 积标准。各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以粮食生产为 例,安徽提出集中连片规模应在200亩以上,重庆提出应达到50亩(一年两熟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江苏提出100-300亩为宜,上 海提出100-150亩为宜。
2014-02-27 10:43:41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的《决定》中提出家庭农场和其他经营主体间有不同的适应性,不一定采取一种模式,家庭农场在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体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有怎样的作用?它和其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组织又有怎样的关系?
2014-02-27 10:56:57
张红宇:
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直是我 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 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与传统承包农户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看,家庭农场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 对承包农户而言,家庭农场从中孕育而生并发展壮大,是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承包农户,对其他农户在种植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合作社 而言,家庭农场对开展联合与合作具有旺盛的需求,常常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是其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原料 供应者,更容易与其建立长期、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而言,家庭农场由于从事专业生产,是重要的服务对象,当然,一些拥有农机具、 农业技术、销售渠道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同时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总之,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都是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2014-02-27 10:57:31
农民日报:
张司长,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状况什么样的?各地有哪些做法和经验?
2014-02-27 10:57:53
张红宇:
家庭农场的提法虽然比较新,实际上在我国已经发展了一个时期。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一些种田能手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宁波、上 海松江、吉林延边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浙江宁波慈溪市2003年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超过50家,上海松江区2007年认定的家庭农 场已达到597家。据农业部去年调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 200.2亩;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达到86.1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8.2%。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区)出台了 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江苏、山东等省出台了家庭农场工商注 册登记办法,浙江、安徽等省出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二是引导农村土地流向家庭农场。从2007年起,上海松江区就明确将集体统一整理好的土地租给 家庭农场经营。浙江宁波市对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三是涉农财政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据统计,2012年全国各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达到 6.35亿元。四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地通过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发放贷款补贴、设立风险防范基金、扩大贷款抵押范围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保险服 务。五是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2014-02-27 10:58:46
中国网:
什么样的人可以兴办家庭农场,我们的政策主要鼓励哪些人兴办家庭农场?
2014-02-27 11:00:23
张红宇:
《意见》中明确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 农业生产的人员。这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必须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发展家庭农场。目前,我国有2.6亿承包农户,其中多数还在从事农业生产。在培育家庭农场 时,必须首先考虑到他们的发展需要。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讲,尤其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以承包农户为主,政策扶持的重点是在承包 农户中产生的规模经营农户,而不是鼓励城镇居民下乡种地。第二,家庭农场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 区,大多数青壮年已经进入二三产业,愿意长期搞农业的不多。因此,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 兴办家庭农场,有利于解决这些地区的“谁来种地”问题。当然,我们鼓励那些亲自劳动、直接种地的劳动者,至于哪些圈地后再转包经营,自己根本不参加农业生 产的“夹包老板”,是不能视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
2014-02-27 11:00:54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目前对于农地的抵押政策有什么进展,农地的流转信托可以发挥多大的作用,您怎么看?
2014-02-27 11:01:58
张红宇:
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力、实 现城乡资源要素的平等交换配置和完善城镇化政策,也明确提出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形成土地适度规模,培育家庭农场 等经营主体,取得一定经验。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土地信托都是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农民愿意不愿意是最关键的出发点。另外,既要看到好的一面,也要防 范有风险的一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时刻要敲响警钟,要有底线。
2014-02-27 11:03:20
雷刘功: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4-02-27 11:16:32
[责任编辑:汤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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