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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会(9)

来源: 中国网  2011-01-11 16:51

11日国新办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熊选国:

你提的问题,刚才我在前面回答时已经提到过。有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但是在起诉、审判的时候是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审判的,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侵犯著作权罪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过去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时候,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收集起来有些难度。二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在手段、行为的方式上有一些交叉或者竞合的地方,所以怎么理解有不同的认识。这一次的《意见》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一个方面,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标准问题、怎么认定问题,和过去相比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解决了如何认定未经著作人许可、收集证据的问题。第二个方面,《意见》第12条第二款,明确了“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2011-01-11 11:14:09

熊选国:

这样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保持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连续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这个问题就有明确规定。这个解释的第11条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等四种特定出版物以外的其他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条第3款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这次《意见》的规定,是以前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重申。

2011-01-11 11:18:21

熊选国:

二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侵犯著作权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为这种危害更主要的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从法律规定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应该是一个一般或者特殊的关系,依照刑法规定适用特别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按照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处罚。

三是有利于实现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并不是说刑罚判得越重就越好,而是根据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侵犯著作权这种犯罪得到及时地追究,给予公正地处罚,这样才有利于发挥刑法的引导功能和威慑的作用。

2011-01-11 11:23:09

熊选国:

在这里我还要说明一点,根据《意见》和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非法经营两者的关系,是按照侵犯著作权罪来进行处罚。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可能还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以及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种情况,还是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2011-01-11 11:26:41

华清: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1-01-11 11:28:14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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