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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会(7)
来源: 中国网 2011-01-11 16:5111日国新办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熊选国:
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和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相关,我建议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高峰副局长来回答。
2011-01-11 10:53:21
高峰:
你提出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如果我的回答不专业,请熊选国副院长做更为专业的阐述。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我们实行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并行的体系。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如何对待的问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完全两种不同的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作了更为严谨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法定性等要素。《意见》关于行政部门收集证据的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侦查办案的效率和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来设计的一种理念。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取证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大家可以注意到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获取的客观性的证据,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的确认,在具有了排他性以后,确认了它的客观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入到刑事诉讼中来。
2011-01-11 10:56:30
高峰:
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事实上意味着取证主体已经进行了转换。因为对这种客观性的证据只要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认为程序符合规定,就没有必要再去做重新的调取工作。对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或者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主观证据,在不同的取证情况下,在其面临不同的责任的情况下,这种主观证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同时也兼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等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主观证据、言词证据,必须要由法定的刑事诉讼规定的执法主体来进行取证。
2011-01-11 11:00:24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高峰局长,我们了解到近年来,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公安机关是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的?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新的措施来应对?
2011-01-11 11:02:44
高峰:
我想特别说明的一点,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一开始就是输入型的犯罪,这不是在我们本土上产生的。大家可以看一下历史,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是在近30年内完成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的这片土地上得以产生、确立和实现。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几年来才开始增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跨国性的犯罪,是外来的、输入的一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像毒品犯罪一样,在不断的实行犯罪产业的转移、犯罪资本的获取。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随着我们对外交往不断扩大,这类犯罪对我们国家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2011-01-11 11:03:27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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