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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会(6)

来源: 中国网  2011-01-11 16:51

11日国新办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熊选国:

第三个问题,《意见》有一个比较新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帐本,对他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这种情况,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所以,在《意见》中,我们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烟草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当然,从犯罪构成来讲是犯罪未遂,所以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2011-01-11 10:40:4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问孙谦副检察长。您刚才介绍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进行了监督,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一些案件公安机关申请批捕,但检察机关却没有批准逮捕,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此类犯罪?第二,请问熊选国副院长,在司法解释里面的第2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调查笔录,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要依法重新收集和制作”,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能像其他证据直接进行认定使用?

2011-01-11 10:45:39

孙谦:

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都有这种情况,这方面大约有10%—15%的案件没有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同时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简单来说,概括三点:一是证据,有些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证据不足不能作出逮捕的决定。二是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即使构成了犯罪,但是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逮捕。三是必要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犯罪都要逮捕,而是有必要性的,因为逮捕是刑事侦查中、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

2011-01-11 10:47:14

孙谦:

关于证据问题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问题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关于逮捕必要性问题,我想解释几句。法律上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是一个对于保障人权和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一个很有价值的规定。什么叫必要性?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逮捕,就会发生影响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比如很可能出现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报复陷害举报人等情形,有这些情形的就属于逮捕有必要,如果没有这些情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轻的措施就能够预防这些情形,就没有逮捕的必要。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我们司法机构一直秉承的是尽可能的少捕,只要不妨碍侦查,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检察机关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逮捕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刚才我说的一些原因。同时,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它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无罪的和没有逮捕必要的人不遭受逮捕,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一个功能。记者朋友提出的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力度,我们认为,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执法,才是最有力的打击,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涉及到无辜。

2011-01-11 10:50:13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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