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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0-05-13 13:58
    新华网福州5月4日电(记者康淼)《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今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试行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包含3种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试行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根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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