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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全生产试水商业保险 保费率上下浮动30%

2010-02-25 14:57
2月24日,福建省政府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和煤监局局长陈炎生对CBN表示,该省今年将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正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此前2月10日,福建省安监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煤监局和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该方案秉持自愿投保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原则。
  
  陈炎生透露,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实际执行中弊端突出,给部分企业造成一定负担,对未出现事故的企业也存在风险金占用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去年在湖北召开现场会推广湖北做法,即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
  
  据此,福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调研,最后出台上述方案。陈炎生表示,推出后较受企业欢迎。
  
  方案规定,试点对象企业应当按照每人不低于该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金额投保。应急救援费用责任按照每人定额不低于一万元投保。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实行本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实名参保,未全员参保的视为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从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较之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显得更具灵活性。
  
  在具体保险条款和费率上,企业和承保公司可自行协商。参保单位非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原因退保的,仍须继续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可凭人保财险福建公司的投保凭证按管理权限向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免存或允许全额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试行时间为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
  
  同时,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该方案建立了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率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保险费率浮动视不同情况予以上下浮动,下调和上调总幅度不超过30%。
  
  例如,规定凡参保单位在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中被评为A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C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被评为D级的,不得办理责任保险。
  
  此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
  
  根据规定,试行期间承保工作由开发安全生产责任险品种的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承担。在发生生产事故时,该公司应实行预付赔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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