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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企业年金将和月薪"分家"计个税

2010-01-08 15:32
市地税局称:这种计税方式对企业年金更“优惠”
 
    本报讯(记者 林润 通讯员 刘旭)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征收问题。消息传出,不少年金族都紧张了一阵,以为从此自己要多缴税。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国家税务总局这个通知,实际上为企业年金确定了一个比较“优惠”的计税方式。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170家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企业年金。很多市民以为企业年金一直都是免税的。这可是一个误解。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前,我市的规定是:企业及个人向金融保险机构实际缴付的企业年金,应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通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家”,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而是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解释说,有企业年金的单位,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要鼓励更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这位人士认为,《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名词解释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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