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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规定明确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

2010-01-05 16:03
房屋拆迁期间,如何确定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事关拆迁双方的利益。厦门市日前出台明确规定,以确保各项目房屋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规定,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为从被拆迁人签署被拆迁房屋移交单,并将被拆迁房屋完整移交给拆迁人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停发时点为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拆迁人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拆迁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同时,在安置房交房时,拆迁人应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3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拆迁人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根据规定,法定过渡期限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按公式(标准房市场评估价×0.4%+2)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城市房屋拆迁自行过渡逾期安置补助费统一按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的2倍计算。

对法定过渡期限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岛内两区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岛外四区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自行过渡逾期安置补助费,统一按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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