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正文
- 我要评论(0)
大陆对闽沿海与金马澎海上直航业务实行税收优惠
2009-10-16 14:33
新华网福州10月16日电(记者康淼)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为推动海峡两岸直航进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将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船运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后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可予以退税。
通知还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成本;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据介绍,该通知是对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的进一步明确,是国家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
近年来,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直接往来已开通3条定期客运航线、12条不定期货运航线。截至今年6月,"两门"(厦门-金门)、"两马"(马尾-马祖)、"泉金"(泉州-金门)航线累计运送旅客超过200万人次,成为两岸人员往来的便捷通道。
通知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船运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后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可予以退税。
通知还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成本;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据介绍,该通知是对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的进一步明确,是国家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
近年来,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直接往来已开通3条定期客运航线、12条不定期货运航线。截至今年6月,"两门"(厦门-金门)、"两马"(马尾-马祖)、"泉金"(泉州-金门)航线累计运送旅客超过200万人次,成为两岸人员往来的便捷通道。
【相关链接】
热点推荐